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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杨绪坤,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6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杨绪坤,男,汉族,1955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杨亮,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偿还了申请人借款,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