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杨绪坤,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76年6月出生。被执行人:杨绪坤,男,汉族,1955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杨亮,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偿还了申请人借款,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