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张金根诉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根,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346号原告:张金根,男,1967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委托代理人:王千秋,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波,安徽惠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强,男,1981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张金根诉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超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千秋、王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金根诉称:2012年4月9日,王志强因资金短缺向张金根借款4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蔡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之后经多次催要,王志强均以种种借口推脱不还。为此请求判令王志强偿还借款4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王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王志强因资金短缺向张金根借款42000元,后于2012年4月9日出具了借条一张,其妻蔡毛某作为担保人以蔡某某的名字在借条上签字。之后经多次催要,王志强至今未还款。为此张金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志强偿还借款4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以上案件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志强欠张金根借款4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金根4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王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超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冰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