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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开民初字第08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许世同与岁洪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同,岁洪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开民初字第0850号原告许世同。委托代理人赵海松、伍跃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岁洪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淮河东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世同与被告岁洪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世同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世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世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许世同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罗春国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人民陪审员  左 蕾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