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甲、刘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崔书荣。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与2013年7月1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解希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