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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小波与代立红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波,代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王小波,男,生于1983年8月3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黄仁礼,男,生于1942年5月13日,苗族,农村居民。被告代立红,男,生于1982年8月28日,苗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郭会,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波诉被告代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波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已由原告王小波预交257.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王小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