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叶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秀英,钟远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796号申请执行人叶秀英,女,住本市。被执行人钟远征,男,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叶秀英与被执行人钟远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远征未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远征银行存款4884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