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浑执备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清会与王强、张美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贵,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浑执备字第77号申请人李连贵,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浑江区。被执行人王强(白山市八道江区王强运输户负责人)、张美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连贵与被执行人王强、张美英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白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白山劳人仲调字第22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刁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