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江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陈飞与戴小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戴小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陈飞。委托代理人王笏增。被告戴小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委托代理人程江艇。委托代理人徐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戴小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飞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回对被告戴小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小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撤回对被告戴小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0元,由原告陈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