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霞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909号罪犯刘霞(曾用名刘正容),女,生于1983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5日作出(2001)遂刑初字第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霞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7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由其法定代理人刘子云代为偿付。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2日作出(2001)川终字第1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2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8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霞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5年7月12日起止于2024年1月11日。2007年5月31日、2009年3月25日、2011年4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1970号刑事裁定、(2009)成刑执字第1669号刑事裁定、(2011)成刑执字第1612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5个月、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5月1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47分。以上事实,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