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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3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唐敏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874号罪犯唐敏,别名雪雪,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作出(2006)成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起于2006年3月22日止于2016年3月2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4年3月2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0分。该罪犯已缴纳罚金4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牟  世  清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