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华厦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华厦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41-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华厦建筑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34974-8。法定代表人唐清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中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17886121-1。法定代表人王胜祖,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咸阳华厦建筑租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367421元,双方债权债务即告消灭,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民终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4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