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方仁与陈维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方仁,陈维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047号申请执行人:周方仁,农民。被执行人:陈维定,农民。周方仁与陈维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甬象定商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陈维定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周方仁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维定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方仁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0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