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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商诉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铭信用社与山西固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铭信用社,山西固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商诉保字第8号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铭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路79号。负责人魏春,职务主任。被告山西固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257号。法定代表人荆巧兰,职务经理。被告山西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255号。法定代表人任志勇,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铭信用社与被告山西固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铭信用社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固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3313726.6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实物财产或应收账款,并已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铭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固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13726.6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