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行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温州罗峰文化活动中心与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罗峰文化活动中心,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温行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罗峰文化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李芝尧。委托代理人毛毅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国昕。委托代理人刘健。委托代理人黄萍。上诉人温州罗峰文化活动中心因诉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瓯海分局工商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温瓯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罗峰文化活动中心于2013年7月16日以其正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土地行政争议并取得进展,本案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罗峰文化活动中心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罗峰文化活动中心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温州罗峰文化活动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旭东审判员 来 敏审判员 章宝晓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