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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38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阿勒莫热火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勒莫热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860号罪犯阿勒莫热火,女,1967年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托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川凉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勒莫热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6年6月4日止于2021年6月3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22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5月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勒莫热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勒莫热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勒莫热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