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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郭健宝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郭健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郭健宝,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了芜市建罚决字(2012)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健宝银行存款143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