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商辖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江苏盛达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盛达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商辖初字第0026号原告江苏盛达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新材料工业园。被告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磐安工业园区磐新路3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盛达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本院审理,故要��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的定作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江苏扬中市,且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部分成立,本案移送扬中市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部分成立,本案移送扬中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黄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