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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祝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0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现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祝某某,男,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2008)灞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部案件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灞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皓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