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祝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0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现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祝某某,男,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2008)灞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部案件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灞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皓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