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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商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赵杰与叶伟芬、王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叶伟芬,王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1225号原告:赵杰。委托代理人:林君飞。被告:叶伟芬。被告:王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杰诉被告叶伟芬、王建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杰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杰以债务已结清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杰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阮馨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