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智与刘江,权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刘江,权亚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王智,男。被执行人刘江,男。被执行人权亚锋,男。本院在执行王智与刘江,权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6475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智与被执行人权亚锋、刘江自愿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权亚锋分两次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智20000元。由被执行人在2013年6月8日和7月3日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智15000元,下剩30000元由被执行人刘江在每个月月底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智2000元,直至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智对其余利息自愿放弃,以上协议已按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锋审 判 员 杜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成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