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黄志明、黄子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黄志明,黄子欢,黄国辉,陈桂花,罗仁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叶献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核稿人张锦清2013年7月17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韦鸿翰2013年07月17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16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52号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杨民初字第2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路96号。负责人:黎志嵘,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彩亭,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明,男,汉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黄子欢,男,汉族,1959年2月26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黄国辉,男,汉族,1969年8月20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陈桂花,女,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罗仁生,男,汉族,1957年5月17日出生,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诉被告黄志明、黄子欢、黄国辉、陈桂花、罗仁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以被告黄志明已归还借款本息、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纠纷已经了结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韦鸿翰二0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张锦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