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杜江申请执行刘德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江,刘德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米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杜江。被执行人刘德怀。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杜江与被执行人刘德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米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德怀赔偿申请执行人杜江人民币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 光 军审判员 张 耀 斌审判员 ���李文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申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