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应建革与吕宏斌、夏朝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建革,吕宏斌,夏朝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919号原告:应建革。委托代理人:陈绍辉,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倩。被告:吕宏斌。被告:夏朝厅。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建革与被告吕宏斌、夏朝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晓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高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