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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应建革与吕宏斌、夏朝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建革,吕宏斌,夏朝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919号原告:应建革。委托代理人:陈绍辉,浙江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倩。被告:吕宏斌。被告:夏朝厅。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建革与被告吕宏斌、夏朝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晓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高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