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1116一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山东山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国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山工机械有限公司,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116一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国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山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国华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