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4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邓春德、王彩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德,王彩,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东泉里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478-1号申请执行人邓春德。申请执行人王彩。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东泉里堡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朝强,书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苍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东泉里堡村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经管站有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东泉里堡村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经管站的款项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