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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宁某某,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传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