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宁某某,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传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