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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俊月与被告李敬雨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俊月,李敬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秦俊月,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棘针寨村人。被告李敬雨,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棘针寨村人。原告秦俊月与被告李敬雨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俊月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云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