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俊月与被告李敬雨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俊月,李敬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418号原告秦俊月,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棘针寨村人。被告李敬雨,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棘针寨村人。原告秦俊月与被告李敬雨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俊月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云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