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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标和与谢宝天、李荣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标和,谢宝天,李荣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张标和,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谢宝天,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李荣娟,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茂南法立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杨志名下位于茂名市文光中路xx号大院x号xxxx房一套,现因本院作出的(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本院以(2013)茂南法立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杨志名下位于茂名市文光中路xx号大院x号xxxx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乐诗审判员  林观福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