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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某某商贸公司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商贸公司,刘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728号原告某某商贸公司。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商贸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某商贸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