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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28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安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与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284-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被执行人张某,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阳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诉张某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0日审结,该案(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