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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5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牛某同居关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566-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刘某诉牛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牛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牛某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