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孙学良与高朋绪、闫红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良,高朋绪,闫红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910号原告孙学良,男,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宋王强,男,系山东薛峰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朋绪,男,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闫红超,男,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良与被告高朋绪、闫红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学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建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