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4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卢作富与谭成雄与周少锋与覃奇飞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奇飞,谭成雄,周少锋,卢作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219号被执行人覃奇飞。被执行人谭成雄。被执行人周少锋。被执行人卢作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5)龙刑初字笫106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覃奇飞、谭成雄、周少锋、卢作富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覃奇飞、谭成雄、周少锋、卢作富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末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覃奇飞、谭成雄、周少锋、卢作富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05)龙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罚金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邢益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