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三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韩会林与刘志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会林,刘志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265号原告:韩会林,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原告:刘志平,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会林与被告刘志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会林于201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原告韩会林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