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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韩会林与刘志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会林,刘志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265号原告:韩会林,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原告:刘志平,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会林与被告刘志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会林于201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会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原告韩会林负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