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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孙伟灿与周凯祥、诸暨市豪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灿,周凯祥,诸暨市豪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孙伟灿。委托代理人:钱志荣。被告:周凯祥。被告:诸暨市豪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马飞珍。委托代理人:吴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灿与被告周凯祥、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孙伟灿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重新鉴定,以至本案无法继续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方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