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6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杨玉保与杨水林、杨来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保,杨水林,杨来付,杨建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670-1号原告杨玉保,男,1934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安钢一生活区。委托代理人姬战士、郝晓丽,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水林,男,194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杨来付,男,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杨建军,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保诉被告杨水林、杨来付、杨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应以相关部门的确权结果为依据,而相关部门尚未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文涛审 判 员 庞红梅人民陪审员 晋 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卫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