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庄兴德与赵承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兴德,赵承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庄兴德。被告:赵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兴德与被告赵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兴德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尚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