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4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桂玉兰与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4281号被执行人桂玉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5)龙刑初字笫27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函,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桂玉兰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桂玉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末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桂玉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05)龙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罚金的执行。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邢益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