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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6月21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此案经本院多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李某某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人员向横山县各银行、房产交易管理所、车辆管理所、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收入,也无房产、无车辆、无注册公司或其他经营实体,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准许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