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开洲与聂长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洲,聂长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028号原告李开洲,个体工商户。被告聂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洲与被告聂长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洲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开洲负担。审 判 长 陈正彬审 判 员 汪元贵人民陪审员 王晓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运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