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支行与刘某、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任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支行;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康某被执行人:济宁市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商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