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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支行与刘某、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任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支行;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康某被执行人:济宁市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商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鲁平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张凌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