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许广有与珠海市祥盛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有,珠海市祥盛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许广有,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系佛山市禅城区广顺诚装饰材料经营部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黄明章,广东鼎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祥盛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志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受理了原告许广有诉被告珠海市祥盛耐火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广有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广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广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73元,由原告许广有负担。审 判 长 王艳华审 判 员 刁 梅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绍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