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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石训敏与赵小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石训敏。被告:赵小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训敏与被告赵小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训敏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尚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