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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李纪丰与叶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丰,叶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李纪丰。被告:叶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纪丰与被告叶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纪丰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尚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