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汤某诉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433号申请人汤某,居民、住丰润区唐车小区35-1-403号。被执行人张某,居民。本院在执行汤某诉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