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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执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汤某诉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433号申请人汤某,居民、住丰润区唐车小区35-1-403号。被执行人张某,居民。本院在执行汤某诉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