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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881号原告薛某某,住鲁山县。被告邢某某,住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江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新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