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千法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任小兰、赵原博与周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兰,赵原博,周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任小兰,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原博,男,汉族,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任小兰,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系原告赵原博之母。被执行人周维强,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04号任小兰、赵原博与周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周维强于2013年7月12日前赔偿任小兰、赵原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31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周维强于2013年7月13日将执行标31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