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任小兰、赵原博与周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兰,赵原博,周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任小兰,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申请执行人赵原博,男,汉族,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任小兰,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系原告赵原博之母。被执行人周维强,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204号任小兰、赵原博与周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调处周维强于2013年7月12日前赔偿任小兰、赵原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31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周维强于2013年7月13日将执行标31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