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尹艳辉申请执行河南京成房地产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474号申请人尹艳辉,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京成房地产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艳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京成房地产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京成房地产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2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