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巍屹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常荣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巍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常荣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897号原告赵巍屹,男,31岁,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雅安市朝阳街。负责人刘守承,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巨君刚(特别授权),男,47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常荣学,男,38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巍屹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和被告常荣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巍屹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巍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巍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巍屹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旷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