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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邛崃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邛崃市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邛崃市大朋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邛崃市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邛崃市大朋奶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游永琪,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大朋奶牛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回龙镇凤龙村8组。法定代表人张恒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大朋奶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邛崃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邛崃市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大朋奶牛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大朋奶牛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邛崃市兴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租赁费24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000元、案件受理费1225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邛崃市大朋奶牛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3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劼 关注微信公众号“”